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关联性:
1:教官和军医身为公职人员,有义务让伤病员及时得到救治。
2:教官身为当权者,不该限制训练中的士兵就医。
3:军医身为公职人员,应该履行跟随部队的职责。
4:教官身为当权者,不该打骂士兵。
法律责任1:死者以及其他伤病员在训练过程中得不到救治,教官和军医各要付什么责任?
教官1.1:教官是最高领导,有义务要求军医随队。在训练过程中教官允许就医才能去,就是用自己的职权限制伤病员就医。教官既不足够地履行义务,更是使用职权进行人身控制。
军医1.2:军医知道训练过程中有伤病员无法得到救治,但他只是在医务室呆着,等训练结束伤病员被送过来,属于消极怠工。
法律责任2:教官对死者的踢打造成了死亡吗?
2:教官用战斗靴踢了他的腿和肋骨,并打了他一巴掌。尸检报告发现不同内脏的轻度出血、淤血、水肿、细菌或者急性炎症,肋骨折断被推测为心脏复苏所致。未说明教官的暴力造成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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