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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 7 章

行动组长在办公桌前来回踱了几步,沉声说道:“我们有一个推测,你听一听,成立不成立。我们调查到,你有一位前妻,几年前和你起诉离婚。这件事成了你内心的隐痛,也成了一枚不定时的炸/弹。

“有一天,女受害者来你们公司,等男朋友下班,恰巧遇到了你。她的长相与你的前妻很相似,勾起了你对前妻最初的美好情感回忆。你想办法弄到了女受害者的联系方式,暗中展开追求。被女受害者拒绝后,你仍不死心,持续用各种方式纠缠骚扰对方。

“考虑到男朋友以后的职业生涯,女受害者没有把这件事告诉男朋友,而是选择了回避和忍耐。她希望,这件事可以悄无声息地过去。但她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这会给她和她的男朋友招来杀身之祸。

“为了报复她,你筹备了一个漫长的谋杀计划。出于工作原因和个人兴趣,你对心理学有一定的了解。你有大量时间和男受害者共处,可以一点一滴对他施加心理暗示。而且你是男受害者的上司,具有‘上位者’的优势,很容易对对方产生心理控制力。当这些暗示和控制叠加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你的精神能力就能派上用场。

“但是你也知道,这样的谋杀方式有太多不确定性。所以你并不急着下手,而是很有耐心地等待一个最佳时机。

“跨年夜那一天,男受害者慌慌张张跑进你的办公室向你请假,说自己女朋友好像遇到了麻烦,他得马上赶过去看一看。就在那一刻,你决定下手。

“使用精神能力下达指令时,你并没有十足的把握,只是姑且试一试。但你认为自己的行动没有风险,即便不成功,也不会有损失。不会有谁怀疑到你的头上,哪怕怀疑,也不可能找到证据——心理暗示,是比精神能力更加无迹可寻的东西。

“让你自己也挺意外的是,你居然一次就成功了。可是这成功也给你带来了麻烦,你还没来得及准备好一套最完美的说辞,就要应付警方的调查了。从我们进门开始,你就一直在拼命思考,怎么才能摆脱嫌疑。”行动组长看向经理,“是不是听起来很熟悉?”

“胡编乱造!”经理铁青着一张脸,“污蔑,你这根本就是在污蔑!”

“是吗?”行动组长说,“我们信息科的同事正在协调电信运营部门,调查女受害者最近一到两年内的手机和网络通讯记录。——你说,我们会不会在这些记录里查到你呢?”

经理的神态不再像方才那么笃定了,坐回到椅子上,定了定神才再次开口:“就算——我是说就算——我认识×××,也追求过她,那又能说明什么?因为她拒绝了我,我就要杀/人吗?”

行动组长仿佛一早就在等着他这么说,“一般人当然不会这样。但你的性格中具有极端而且偏执的一面,对你来说,他人的拒绝和回避是一种羞辱,会让你产生复仇欲和毁灭欲。

“从女受害者拒绝你的那一刻起,在你心中,她的形象就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从‘最初的美好情感回忆’,变成了‘邪恶的’、‘必须被毁灭的’东西。你必须向对方复仇,来给自己多年的恨意寻找一个发泄的出口。”

行动组长稍作停顿,继而加重了语气:“所有否定你价值的人,全都该死。这是你心中根深蒂固的执念。这个执念的源头,也许是因为你从小受到过于严苛的家庭教育,但它的本质是你的自卑。只有自卑的人,才接受不了挫折,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没有能力战胜挫折。只有毁灭带给自己挫败感的那个对象,才能得到虚假的自我安慰。”

“你们懂个屁!”经理猛一拍桌子打断了行动组长的话,声调近乎咆哮,“我是什么样的人,还轮不到你们这些废物来说三道四!”

话一出口,他马上觉察到了自己的情绪即将失控,立刻做了一个深呼吸强迫自己镇定下来,重新组织了语言:“我再重申一遍,昨天晚上加班期间,我全程都在这间独立办公室打电话发邮件,除了他来跟我请假的那五分钟,我没有接触过任何人。我的精神能力只不过是D级,属于无危害的弱能力,根本不可能在五分钟之内操纵他人。至于你所说的什么暗示、什么控制之类的,纯属你个人的想象,完全是无稽之谈。如果你还要继续这样浪费我的时间,请拿出正式的拘捕令。要不然就拿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我确实和这个案子有关系。否则的话,我一定会起诉你。”

行动组长一言不发听他说完,冷不防问道:“昨晚加班结束以后,你干什么了?”

“加班结束以后?”经理一下子没反应过来,“当然是回家了,怎么——”

说到这里,他像是突然想到了什么,猛地住了口,脸色变得很难看。

行动组长点开手机上一个新闻视频,是案件的相关报道:“……1月1日凌晨一点二十分左右,我市某某小区发生一起恶性案件,致两人死亡。……治安官对该小区进行了彻夜封闭排查,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行动组长关闭了视频,“所有媒体对外界公布的案发时间都是凌晨一点二十分,也就是案件实际发生的时间。这个时候,你们公司的加班已经结束了。”

经理没有说话,脸色更加难看。他显然意识到了,自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行动组长继续说:“我们调查过你公寓的监控,你加班结束后回了家,一直到今天早上才出门。也就是说,整个案发过程,你都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明。按照一般的思路,你想摆脱嫌疑很容易,只要让我们去调取你公寓的楼层监控就行了。”

经理抓住座椅扶手,让自己的身体深深陷进座椅里。

蜷缩的体态,代表着自我保护。

他感觉到了恐惧。

行动组长双手按住桌子,向前微微倾身,给对方进一步的压迫感,“我们调查其他员工的时候,每个人都重点强调,昨晚加班结束以后做了什么。可是你——也只有你——最在意的时间段自始至终都是‘昨晚加班的时候’。为什么?”

经理的手背暴起了青筋,额头上有细细的汗水渗出。

“这是因为,”行动组长一字一句,代替对方作出回答,“只有你知道,凶手真正的作案时间,并不是凌晨案发的时候,而是昨晚加班的时候。”

“我……”经理想反驳,声音却卡在喉咙里。假如给他充足的时间,想必他能想出一套完美的说辞。可是现在这样被步步紧逼,他紧张的大脑无法正常地运转。

之前那些激怒他的问题,都只是故布疑阵,目的是让他进入应激状态。

冷静状态下,一个人的思维会更为缜密周全。但在应激状态下,人的注意力会变得狭窄,本能地采取“最短路径”来排除最大的危害,而无暇顾及其它。

所以,他越是急于排除那个“最危险的时间段”,就越是暴露了自己最大的破绽。

这破绽不足以成为一个直接证据,却足以成为一个重大疑点。

手机嗡鸣震响,行动组长看了一眼,把屏幕转向对方,出示了特调部刚刚签发的电子拘捕令:“陈先生,请跟我们走一趟吧。”

看着经理被押上巡逻车,行动组长稍稍舒了口气。薛夜明制定的心理战术成功了。

“辛苦了。”行动组长对着耳机说,“结案报告里,我一定给你请功。”

经理被带回了特调部。一番突击审讯之下,他承认了自己有作案动机。

但在见到律师之后,经理恢复了冷静,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处境。

他很清楚,检方手中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能够指控他蓄意谋杀。基于这样的状况,他想打无罪辩护,让自己彻底脱罪。

不过他的律师说了一句话,让他放弃了这个打算——“薛夜明案打的就是无罪辩护。”

薛夜明案带给司法界最大的启示便是,在心证时代,“无罪辩护”很可能会成为一条死路。

作无罪辩护,最重要的是排除所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然而心证时代最大的特点,恰恰是“轻证据、重感觉”。一个人要怎么做,才能排除他人的感觉?

而且,既然凭感觉就可以给他人定罪,那么所有能发表意见的人,都有资格当陪审员。这也就意味着,心证时代,陪审员的数量是无限的。一个人要怎么做,才能让无限多的人都相信自己无罪?

薛夜明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虽然开庭时陪审员的数量是有限的,但事实上,他的案子是“全民陪审”。早在终审之前,就有无数人通过网络和媒体对他作出了有罪的判定,而这无疑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

经理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同意签署认罪协议书,以换取从轻处罚。但他只承认,自己“使用精神能力对他人施加了不当影响”,其它的一概否认。

结案当天,安管局和特调部召开了联合新闻发布会,安抚市民情绪。发言人向公众作出承诺,今后一定会加强对精神能力者的监管力度,防范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注重心理安全,学会用正确方法及时疏导不良情绪,提高自身的“心理免疫力”,以免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侦查科办公室里,胖头一边整理文件,一边问周围的同事:“你们说,这案子会判多久?能判终身监/禁吗?”

星际联邦废除了死刑,最高刑期就是终身监/禁。

“终身?别想啦。”科长冷嗤一声,“他这种情况,顶多被判个‘使用精神能力侵害他人心理安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胖头难以置信,“两条人命啊!最多就判五年?”

科长看他一眼,“那你有什么办法?他签了认罪协议,连庭审都避开了。除非你能拿出铁证,但是可能吗?精神能力犯罪,根本就不存在‘铁证’这种东西。”

胖头不说话了。

精神能力犯罪的量刑标准,至今仍是司法体系中的混沌地带,因为“取证”是一座几乎不可逾越的大山。除了薛夜明案那样轰动全社会的特大案件之外,绝大多数精神能力犯罪者只要主动认罪,一般都会获得从轻处罚。

对此,很多治安官气愤难平却又无可奈何,只能这般自我安慰:处罚再轻,也总比犯罪者逍遥法外要好。

胖头还在自言自语地嘀咕:“精神能力犯罪不是‘重口供轻证据’吗,咱们明明守着一个A级精神能力者,要是让他去审讯,还愁拿不到口供?”

“哎!”科长一指胖头,眼神警告,“这话你在办公室里说说,我就当没听见。出了这个门,你给我把嘴闭紧一点,除非你不想干了。”

胖头立刻乖乖闭嘴,用手在嘴上比划了一个拉上拉链的动作。

治安官工作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精神能力仅能被用于现场侦查与追踪嫌疑人,严禁用于审讯过程。

原因显而易见:假如精神能力被用于审讯,谁也不能确定,嫌疑人作出的供述究竟是出于个人意志,还是被精神能力操纵的结果。

无法保证程序的正义,也就无法保证结果的正义。

道理大家都懂,可在情感上,许多人都抱持着与胖头相同的想法:要是能用精神能力让嫌疑人认罪,甚至直接用精神能力去制裁犯罪者,那就好了。

只是这样的想法被谨慎地隐藏着,没有哪个治安官会在公开场合说出来。

作者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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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第 7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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