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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税务局

税务总局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十二)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l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保密和保卫等工作;承担税务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二)政策法规司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订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研究、承办涉及世贸组织有关税收事项;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三)货物和劳务税司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不含海关代征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四)所得税司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五)财产和行为税司组织实施财产与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业务管理,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财产与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业务。(六)国际税务司研究拟订国家(地区)间反避税措施,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谈判,承办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等工作;承办与国际机构、国家(地区)间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七)收入规划核算司编制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税收任务、出口退税指标;参与起草税款征缴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承办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拟订税收收入规划和税收会计、统计等相关制度;管理税收数据;组织实施税收统计工作。(八)纳税服务司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起草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起草综合性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拟订税收征收管理的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与审计;指导海洋石油税收业务。(十)稽查局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十一)财务管理司拟订国税系统财务、基建管理办法;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审核汇编国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十二)督察内审司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十三)人事司拟订国税系统人事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国税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行业概况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1994年,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设区的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设区的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及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7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82个直辖市区局、159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99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2033个县(市、旗)局,另外设置有3414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019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4346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25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局、73个直辖市区局、94个副省级城市区局、586个地(设区的市、州、盟)区局和1932个县(市、旗)局,另设置有5186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6373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2190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负责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从2002年~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从2009年起,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下列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新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上述所得的,该项所得应当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分别由主管支付该项所得的中国境内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负责(其中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3.2008年以前已经成立的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以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应当与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2009年以后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也应当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致。4.依法免缴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按照其免缴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5.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的时候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当缴纳的上述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止征收;少数地区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管理工作还没有从财政部门移交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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